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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率先出台海洋渔业污染事故处理
相关专题: 农业  发布时间:2011-08-20
资讯导读:过去发生海洋环境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后,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因害怕责任追究,而时常发生的瞒报、漏报、延报事件,今后将得到扼制。日前

过去发生海洋环境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后,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因害怕责任追究,而时常发生的瞒报、漏报、延报事件,今后将得到扼制。日前,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在辖区内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的4小时内,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依职责开展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置工作。不及时报告并处置污染事故的,可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碧海银滩、富饶水产是福建省两大优势资源。然而,受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和人类开发活动等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福建省海域生态环境遭受严峻考验,也发生过一些重大的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历年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每年福建省因畜牧养殖、工矿企业排放、船舶漏油等事件,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达10多起,给海洋生态、渔业养殖带来严重损失。

去年,全省受污染海域面积8910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40.5%;74个陆源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36.4万吨;11条主要江河污染物排海总量90.9万吨,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宁德近岸、罗源湾、闽江口、泉州湾和厦门近岸等地。

“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种海洋环境及渔业水域排污行为进行了规范、制约、处罚,但它们对各级政府、部门处置污染事故的具体权责界定不清、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应急处置不迅速、社会通报不及时。”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源环保处处长李涛表示,面对日益紧迫的海洋环境保护任务,福建省率先出台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旨在从职责分工、应急能力、通报制度三方面入手,着力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止海洋污染扩大。

根据有关规定,今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将组织成立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调查组和应急专家组。在接获污染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指导,并在24小时内核实污染事故情况。有关专家表示,通过构建应急队伍、设定调查时限,将规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程序,堵住瞒报、漏报、延报行为,并为进一步查处、处罚污染企业,代表国家提出赔偿提供法律证据。

与此同时,不同程度的污染事故将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属地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处理。

其中,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分为一般及较大、重大、特大三个等级。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由设区市、县(市、区)渔业部门负责查处;经济损失额100-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污染事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直接查处,但1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污染事故,可指定辖区内主管部门处理;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大污染事故,将交由农业部调查处置。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分为一般、重大两个等级。重大污染损害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间接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污染海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溢油量10吨以上的污染事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直接负责调查处置。其他情形则为一般污染损害,可由辖区内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调查处置。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查处置。

“新规定使过去混沌不清的管辖范围、处理程序,有了清晰界定。从今以后,各地一旦发生海域污染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查明污染源和污染损失,小五金、小皮革、畜牧养殖等高污染行业也应以此为‘镜’,严控水域排污行为。”李涛表示,“十二五”时期福建省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继续重拳出击陆源和海域污染,恢复、重建受损海洋生态系统,力争到2012年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面积达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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