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超市购买的保健胶囊的批准文号系冒用,为此他将物美超市告上法庭,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10倍赔偿。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0年9月至10月间,陈先生分3次在物美超市通州九棵树店购买了11盒精旺参茸倍力胶囊。自称在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他就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该胶囊的批准文号进行查询,结果为所购胶囊没有此批准文号。为此,陈先生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举报,答复为该胶囊批号对应的产品为海晏堂牌海参胶囊。后经查实,陈先生购买产品的柜台为九棵树店的短期租赁柜台,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柜台已撤柜,现销售其他产品。陈先生后将物美公司通州九棵树店以及物美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货款3245元,并予以十倍赔偿,总计35695元。 庭审中,陈先生提交了该超市出具的销售小票及发票,不过销售小票注明了所购胶囊名称,而发票却注明为“食品”,两份票据显示的购货时间和金额均相同。 两被告否认此销售小票是九棵树店开具的,且发票中记载的商品名称是食品,原告所称的保健药品并非在九棵树店购买,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对其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因原告无法返还所购买的胶囊,故对其关于退货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胶囊的批准文号系冒用,故该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关安全的规定。陈先生提交的销售小票和发票现实的购货时间和金额均相同,鉴于该超市未能提供该发票项下具体食品名称,法院认定其从该超市购买了涉案胶囊。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