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农牧食品网 >> 综合资讯 > 详细信息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实施 食品标签明示添加剂
相关专题: 综合资讯  发布时间:2012-04-18
资讯导读:新京报讯 4月20日,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正式实施。今后,食品里所有的添加剂都必须在标签上明显标注。昨日,记者从

新京报讯 4月20日,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正式实施。今后,食品里所有的添加剂都必须在标签上明显标注。昨日,记者从相关监管部门了解到,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完毕。

食品标签其实是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最直接有效途径,但此前因标签不明确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影响消费者选购食品。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昨日介绍,新标准明确要求标明食品成分,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但不得标注具有保健作用、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等内容,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这主要是防止一些企业为提高销量欺骗消费者”。

同时,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计算,还推荐标示8类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这些都增加了可操作性。消费者以后选购食品时可据此判断,若发现不符,可拒绝选购。

市质监局有关人士昨天表示,这一国家标准已经给食品生产企业充分留出了一年的过渡期,北京质监此前就给企业做了部署,还针对这一标准,组织质监监管人员、检测人员、企业进行专题培训。“企业在4月20日后生产出来的食品,标签就必须按照新标准来执行”,质监部门以后也会展开监督检查,如果发现企业未执行新标签规定,将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不过,在实施日期之前生产的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新食品标签详情

昨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就新食品标签加以解读。

    新标签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包括所有用上的食品添加剂)、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外包装上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生产日期。

    添加剂标示

新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有3种形式,如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可选择标示为3种:1)柠檬黄;2)着色剂(102为国际编码);3)着色剂(柠檬黄),但不能只标示“着色剂”。

    配料表

按制造或加工食品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除外,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标示原始配料。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致敏物质

推荐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

主要是防止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诱发过敏反应。

编辑:zixun_1  
本文关键字: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络和相关会员发布,本站已经过审核,如有发现第三者他人利用各种借口理由和不择手段恶意发布、涉及到您或您单位的肖像及知识产权等其他不便公开的隐私和商业信息时,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处理。但为此造成的经济或各种纠纷损失本站不负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本站联系处理方式:图文发送至QQ邮箱: 523138820@qq.com或微信: 523138820,联系手机: 1531320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