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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和小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海府〔2012〕46 号)
相关专题: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3-01-17
资讯导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和小餐饮店(以下简称“三小”)是海口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补充,在方便群众生活、丰富活跃市场、解决群众就业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并将长期存在于城市生活当中。但因其生产经营条件简陋,数量繁多,监管难度大而成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现就加强海口市“三小”监管工作提出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服务民生以及“分段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有效落实“三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三小”生产经营行为,实现“三小”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由难以管理到便于管理的转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统筹规划。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以街道、社区为单位,按“科学、规范、规模”的要求,统筹规划布点,以建设“餐饮广场”、“餐饮一条街”等方式引导食品小摊贩和小餐饮店集中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也可让符合环保要求的物业开设早餐广场、市民食堂及单体式联营店,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餐饮需求。各区政府还可采取提升改造、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建立符合本区实际的食品摊贩管理模式,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展集中生产、统一配送、定点定时、连锁经营的饮食供应模式。

(二)规范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生产原料购进使用、索票索证和生产人员佩戴健康证上岗等制度。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管力量,外聘监督协管员,对食品小摊贩进行网格化属地管理。街道、社区可试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制度,把食品小摊贩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之中。

(三)堵疏结合。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暗访和定期监督抽查等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店实施分类整治,分级管理,推动整合,达到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目标。对不符合办证要求且群众意见较大的场点依法予以取缔。各级政府要注重抓好“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示范街道、社区集中经营的先进典型,加予宣传推广,以点带面,逐步铺开,达到全面提升的目的。

(四)健全网络。充实镇(街道)一级的食品安全协管人员,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各区可以从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中聘请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加以培训,持证上岗,落实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协助和信息搜集上报工作。同时,推行“属地包干”的做法,强化村(居)委会的监管责任,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盲区”。

(五)科学检测。要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购置先进的食品快速检测检验设备,逐步推进定性、定量、科学监管。统一检验标准,加强抽检计划的协调,建立健全抽检信息通报制度,逐步实现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抽检,提高行政效能,实现依靠技术进步达到科学监管的目的。

三、监管职责分工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三小”的监管职责,及时解决分段管理体制造成的监管职责不清、执法主体不明等问题,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对有形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包含有异处销售者,按照一定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的加工小作坊,如肉及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制品、糖制品、蛋制品、果蔬制品、谷物加工制品、淀粉制品、调味品、食醋、糕点面包、饮料、酱腌菜、干制脱水食品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前店后厂)销售食品,及其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流通领域现场的制售食品行为,如制作、加工糕点、卤肉卤菜、馒头大饼、豆浆油条、奶茶冷饮、油炸食品、各类炒货、酿皮、麻辣串等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市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流动或相对固定现场制售并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小摊贩,如餐饮大排档、小餐饮店、早餐摊、盒饭摊、酿皮摊、海南粉摊、清补凉摊等特色小吃摊、夜市餐饮摊及各类烧烤摊进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固定店铺的小餐饮店,如快餐店、小吃店、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等进行监督管理。

食安办负责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公安、教育、环保、商务等部门应当配合相应监管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店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的收集、转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店等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健康状况等加强监督管理。

四、几点要求

(一)各区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高度重视对“三小”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规划、正确引导、规范管理,建设和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三小”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三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部门对“三小”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暂时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状态,要及时报告食安办协调解决,落实监管措施。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等手段,有效解决“三小”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监管空白或职责不清等问题。

五、相关用语含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不定点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小餐饮店:指有固定店铺,从事现场制售传统、简单的小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较少,经营场所面积小,生产条件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来源:食品伙伴网   编辑:zixu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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