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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雾霾治理加大违法责任
相关专题: 农业会展  发布时间:2014-04-24
资讯导读:本报讯(记者 彭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4月21日召开。本次会议将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四审稿在强化雾霾治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提升全民环保意识等方面有新突破。

本报讯(记者 彭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4月21日召开。本次会议将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四审稿在强化雾霾治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提升全民环保意识等方面有新突破。

近年来,我国出现影响区域广、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成为人民的“心肺之患”。对此,四审稿在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新增三项规定: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当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时,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措施。

为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的保护力度,四审稿增加规定在上述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大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在就草案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经与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建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同时规定该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张鸣起介绍说,实践中,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不少,为此,四审稿增加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针对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四审稿进一步加大了环境违法责任,规定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为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四审稿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法律,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来源:中国农牧网   编辑:zixun_1  
本文关键字: 雾霾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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