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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专题: 农业  发布时间:2014-04-29
资讯导读: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农牧业局,各农机、农管、渔业主管部门: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农牧业局,各农机、农管、渔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了《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4月22日

    抄送:农业部计划司,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

    厅内各处室局 ,相关建设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印发

    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管理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项目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按照“谁检查、谁承担”的原则,不得在被检查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对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管理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级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牧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农牧业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完善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实行项目监督检查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发展规划处负责农牧业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年度检查方案。相关行业处局具体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检查、整改等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完成行业建设项目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并按要求将行业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发展规划处汇总。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农牧业厅相关行业处局长和盟市农牧业局局长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承担项目检查管理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有项目立项申报文件;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是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项目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规划、用地、环保、消防、节能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效。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方案或规定组织招投标(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的媒介发布(凡是符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应当在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发布,并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停止发售时间及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合同文本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等。

    第十三条  施工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虚假招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购置内容组织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有无设备清单,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使用功能要求等。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工程款拨付是否有监理单位签字审核;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是否按要求进行决算审计等。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项目检查组由工程、技术、财务等项目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在项目检查前,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检查组要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要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二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客观评价项目实施成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为完善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章  建立项目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属地区和项目单位申报新建项目,对违纪、违法人员,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自治区农牧业厅提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被检查单位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自治区农牧业厅相关行业处局和发展规划处。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相关行业处局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自治区农牧业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申报新建项目时给予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建设项目,是指农业部管理的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及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意见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牧业厅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农牧网   编辑:zixu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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