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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首个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相关专题: 食品  发布时间:2014-07-26
资讯导读:日前,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于8月10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胡建)日前,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于8月10日起实施。

四川省目前共有18257家学校食堂,去年曾发生两起较大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2013年四川省食品安全民意调查报告表明,群体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场地最多的是学校食堂。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省教育厅为进一步落实“四位一体”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降低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在借鉴和参考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强调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要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具备条件的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大宗食品须公开招标定点采购从源头到餐厨废弃物处理全程监管。《办法》对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制作加工、消费储存、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全过程都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从源头到餐厨废弃物全程无缝监管。在原料采购上,要求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办法》要求学校食堂烹饪后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学校食堂经营主体作了严格限制,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来源:食品伙伴网   编辑:zixu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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